新準則下委托加工物資實務處理
2010/2/9 16:38:55
委托加工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yè)發(fā)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例」甲企業(yè)按實際成本核算。2007年5月9日,委托乙企業(yè)加工材料一批,價值30 000元,賬務處理為: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yè) 30 000
貸:原材料 30 000
如果甲企業(yè)按計劃成本核算,計劃成本為25 000元,則賬務處理為: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yè) 30 000
貸:原材料 25 000
材料成本差異 5 000
(2)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銷售的)或“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后用于繼續(xù)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余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按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按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售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貸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異率或商品進銷差價率計算分攤本期應分攤的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
「例」
A企業(yè)將生產應稅消費品甲產品所需原材料委托B企業(yè)加工。2007年5月10日,A企業(yè)發(fā)出材料實際成本為51 950元,應付加工費為7 000元,消費稅率為10%,A企業(yè)收回后將進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甲產品;5月25日收回加工物資并驗收入庫,另支付往返運雜費150元,加工費及代扣代交的消費稅均未結算;5月28日將所加工收回的物資投入生產甲產品;6月5日銷售甲產品一批,售價3 800 000元,貨款尚未收到。A、B企業(yè)均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 ?、貰企業(yè)(受托方)賬務處理為:
應繳納增值稅額=7 000×17%=1 190(元)
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51 950+7 000)÷(1-10%)=65 500(元)
代扣代交的消費稅=65 500×10%=6 550(元)
借:應收賬款 14 74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7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190
——應交消費稅 6 550
②A企業(yè)(委托方)賬務處理為:
發(fā)出原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51 950
貸:原材料 51 950
應付加工費、代扣代交的消費稅:
借:委托加工物資 7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應交消費稅 6 550
貸:應付賬款 14 740
支付往返運雜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150
貸:銀行存款 150
收回加工物資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 59 1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59 100
生產甲產品領用收回的加工物資:
借:生產成本——甲產品 59 100
貸:原材料 59 100
銷售甲產品:
借:應收賬款 4 446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 8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 800 000×17%)646 000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3 800 000×10%)38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80 000
計算應交消費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0 000-6 550)373 450
貸:銀行存款 373 450
如果A企業(yè)5月25日收回委托加工的物資時,采用計劃成本法進行核算,計劃成本為60 000元,則會計分錄應為:
借:原材料 60 000
貸:材料成本差異 900
委托加工物資 5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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