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車市實行搖號新政孵化出異類炒號族
2011/5/4 9:07:14
北京車市實行搖號新政后,擁有一紙搖號資格的人,瞬時成了“上帝”,不僅使沒有中簽的申報人羨慕,更使那些沒有資格參與搖號的外地人望號興嘆。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中規定:持本市暫住證且連續五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人員才能申請搖號。但記者了解到,車市中出現一批不用參與搖號,就能為你上北京牌照的“能人”,他們是之前的“車蟲”或者“拼縫”,現在也可以說是“炒號族”,宣稱牌照有償轉讓,就看你愿不愿意為此買單。
上周張先生終于購得了自己心儀已久的豐田SUV愛車,但購車的過程卻有點故事片的味道:一是特殊的購車途徑——購買新車竟然史無前例地需要通過公證處公證;二是購車成本的大幅提高——為了獲得北京的牌照,他還比別人多花了6萬元的“牌照費”。
張先生戶籍河北,在京經商不到一年,本來想添置一輛汽車,但沒趕上上牌的末班車,現在想買車卻不具備搖號資格,因為居住和工作的活動范圍都在市區五環以內,上外地牌照又會帶來很多不便,一時束手無策。
上周的一天,張先生在北京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看車時被幾個“車蟲”纏住不放,口口聲聲說可以幫他上北京牌照。張先生雖然滿腹狐疑,但是又充滿好奇地想知道他們是不是真的有辦法可以幫自己解決這個難題,還是下意識地走進了銷售大廳,跟他們攀談了起來。
這里的負責人接待了張先生并向他解釋,現在有拿到搖號資格的人,可以把拿到手中的搖號指標騰出來為他上北京牌照。雖然車輛上戶是以對方的名義,但只要張先生和對方簽署一份欠款協議,即張先生與對方之間存在債務關系,用對方名下的這輛車作抵押,后通過公證處的公證,這樣就可以證明車輛實際是屬于張先生的。這位負責人還告訴張先生,這里面的操作還需要一定的費用,所以要加收6萬元的牌照費方能為其辦理。
張先生想在這個“一號難求”的特殊時期,雖說自己是花高價購買了號牌,但也解決了自己出行用車的大問題。而且公證處也對此事進行了公證,那么如果將來這中間發生了問題,也可以訴諸于法律解決,他想這樣做就應該是可靠的。于是他同這些人辦理了一切相關的手續,從到4S店買車、到車管所登記、驗車上牌、后到公證處證明后,短短一天的時間就順利地將自己心儀的豐田SUV汽車開回了家。
張先生與具有號牌指標的某某簽訂的這份甲乙雙方欠債協議中聲明,甲方是張先生,乙方是中簽者某某,協議內容大致是這樣的:乙方欠甲方錢款××萬元(××為車款的價格),因無力償還欠款,將名下車輛豐田××(張先生購買的豐田汽車的型號),號牌京×××××抵押給甲方。從簽署協議之日起,車輛使用中發生的任何問題都與乙方無關,甲方承擔所有后果。
隨后記者到公證處詢問這份“欠款協議”是否可以進行公證時,公證人員告訴記者,只要雙方確認事件屬實,并且都愿意用車輛抵押的方式簽訂協議,就可以為此進行公證。
記者在走訪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中發現,昔日里人來人往的交易市場內如今變得冷清了不少,許多“車蟲”三五成群地集結在一起四下張望,與往常略顯不同。當記者向一位車蟲咨詢“自己是外地客戶,是否可以上北京牌照”時,對方胸有成竹地回答“當然可以”,并迫不及待地邀請記者進店詳談。
記者被這位車蟲領到一間銷售中心二樓,剛上電梯就看到展廳中陳列著各種車輛,來到里面的辦公區域,店內一位姓王的經理告訴記者,需要先交1萬元定金給愿意轉讓搖號指標的人,然后再簽一份“欠款協議”到公證處開證明。也可以和他們簽一份合同,如果辦不到北京牌照也得不到公證處公證,會連同車款和定金一并退還。
為了讓記者信服,這位王經理還表示“昨天以同樣的方式賣出了兩輛別克君越[綜述 圖片 論壇]”。當記者追問是否可以先見一下“轉讓指標者”時,對方以簽合同前轉讓人的“身份需要保密”等理由給予了拒絕。
記者注意到,這種“炒號”現象并非個例,而是在整個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內普遍存在,不同品牌經銷商的許多車蟲聽到記者的談話后,紛紛上前拉攏表示“也可為他辦理北京牌照,而且價錢可以壓低一些”。
記者隨后就這一市場存在的“炒號”現象咨詢了北京中韜律師事務所柴青海律師,柴律師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的法律解答。他說,“這種炒號行為,是借合法的形式鉆了法律的空子,并且現在法律上也還沒有對這一規避政策和法律的現象予以規范的法規和條款。”他還向記者解釋,“公證處很難辨別這類事件隱藏的真正目的。雖然取得公證處的公證,但公證是對協議事實有效部分的公證,不具有法律效應。它只能是起到發生法律糾紛時的一個證明作用。”
他還告訴記者,如果公證環節中有約定不明的地方遺漏了卻未經查實補充,難免日后這些“炒號”的不法分子會想出其他方法把車收回去。因為他們做這件事,本身就在利用搖號方式從中牟利,如果日后見到更大的利益時,他們就會迫不及待地朝向那里。消費者的利益可能會受到更大的傷害。
柴律師還告訴記者,在這種行為中,甲方張先生和出讓指標的乙方在此事中雖看似都得到了利益,張先生得到了車輛的實際所有權和使用權,乙方拿到了轉讓指標的“好處費”,但他們不知道這其中是有巨大風險的。首先,出讓方乙方是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的,因為在發生的交通事故中,車輛所有人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如果購買車輛的甲方在無力承擔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乙方雖然現在貪圖一時小利促成此事,但在事故發生后還要搭上自己,實在不值得。
另外,甲方張先生在并不知曉乙方的個人來歷的情況下以乙方的名義購買車輛,是存在諸多隱患的。因為畢竟車輛不在自己名下,假設如果乙方還存在其他債務問題,并且無力償還時,法律明確規定“機動車登記具有物權對抗效力”,就算甲方向法院出示了公證證明,法院也會先將車輛收回作為乙方的債務抵押物進行處理,車輛可能會被凍結甚至被拍賣。處理完此案件后才會處理甲乙雙方的債務問題,這樣甲方是賠掉了汽車,還要到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就會耗費他很大的精力和時間,是一件十分麻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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