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強勢擴張倒逼立法跟進
2011/9/14 9:17:52
截至2010年底,中國網絡零售交易總額為5131億元,是2009年的近兩倍,較2007年翻了七番,約占2010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3%,電子商務發展步入“快車道
在經濟全球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電子商務既是未來國際貿易的發展方向,也是中國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盡管電子商務產業呈現蒸蒸日上的發展勢頭,但依然有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不久前,當當網“半月三次烏龍”,央廣經濟之聲《天天3·15》接到多位消費者的集中投訴,說9月1日早上8點多,淘寶網站上出現很多1塊錢的商品,引來消費者蜂擁下單付款,但之后卻被淘寶網強制取消訂單,理由是第三方軟件故障造成價格錯亂;而國美網上商城月初也被網友爆料,稱其以“IP地址相同”、“不向非消費類客戶服務為由”單方面取消訂單,而取消訂單后修改了商品價格;此外,由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與比購寶聯合主辦的“中國電子商務投訴與維權公共服務平臺”也接到網友對京東商城的投訴。
究其原因,電子商務領域的信用機制還遠未建立,商家的行為沒有任何強制性的約束力。在網購的過程中,商家是否有權私自撤銷訂單呢?我以為,網絡訂單屬于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成立之后,強制取消訂單的行為屬于合同法上的單方撤銷合同,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因我國針對電子商務的立法非常少,商家頂多承擔點民事責任,消費者所獲得的賠償也遠遠低于商家因違法行為而獲得的收益,而不涉及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且在司法實踐中,因相關證據很容易被篡改、刪除,大多數消費者縱然采取法律手段維權,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都比較高。換句話說,電子商務市場的規范僅靠商家自律是遠遠不夠的。
對于電子商務經營的不誠信行為,除了加強第三方機構的監督外,還應在法律上“大做文章”。目前,已經有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綜合性電子商務法,比如新加坡《電子商務法》(1998年)、美國《統一電子商務法》(1999年)、加拿大《統一電子商務法》(1999年)年、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1999年)、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1999年)等。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電子商務仍處在起步階段,還存在著標準不統一、平臺建設滯后、應用范圍不廣、安全性不夠、誠信度不高等問題。如果上述棘手的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很可能使問題更加復雜或積重難返。所以,面向商貿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需求,借鑒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經驗,通過法律途徑推動建立、完善誠信機制,將企業的誠信與否和企業的資質證照、政策優惠等掛鉤,并針對電子商務中的霸王條款進行治理,對欺詐等違法行為給予懲戒已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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