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余額寶交易各方權益受法律保護
2014/3/2 13:56:40
目前,伴隨淘寶網發展起來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通過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弘公司”)的合作,拓展出新型金融產品——余額寶。如何看待這類金融產品?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不能以“國家利益”為借口侵害處于弱勢的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要依法保護企業、公民合法權益,此外,還應該有一個明晰的國家利益范疇,也就是明確界定什么是國家利益。或者說,國家利益界定的底線在哪里?筆者認為其底線就應該是體現全體人民意志和利益之法律所維護和保護的。凡是法律允許、不禁止企業、公民從事的行為以及由此所獲得的利益,就不屬于國家利益,不屬于國家利益的企業、公民利益和權利,依法受法律保護。從這個角度看,大的國家利益就是依法保護各類主體包括企業、公民的權益。
余額寶不同于其他貨幣基金的大之處,在于其運作模式屬于第三方支付業務與貨幣市場基金產品的組合創新。余額寶不管是出生還是成長都是合法的;不管是天弘公司因余額寶所取得的管理費,還是購買余額寶的投資人之收益,都是合法所得,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首先,余額寶屬于“婚生子女”。余額寶是天弘增利寶貨幣市場基金與支付寶結合進行銷售時的名稱。確認余額寶是否具備合法的身份,要從其“父母雙親”說起,為了討論方便,我們姑且假定自己是一個崇尚傳統、認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應該享有不同權益的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天弘公司作為余額寶的“母親大人”身份合法,其籌建、開業、股權變更等均獲得了中國證監會批準。
在互聯網發達之下獲得迅猛發展的電子商務,讓阿里巴巴集團進入我們的視野。2004年10月,阿里巴巴投資成立支付寶公司,面向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推出基于中介的安全交易服務。2011年5月26日,支付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因此,支付寶具備作為余額寶的“父親大人”的合法身份。正是基于這種身份,2013年6月13日,天弘公司和支付寶雙方合作,開通余額寶(增利寶貨幣型基金)服務。可以說,余額寶順應了科技創新所帶來的金融創新,也迎合了普通百姓的理財需求。
其次,余額寶的發行獲得了合法的“準生證”。根據發行對象是否特定及人數不同,基金分為公開募集基金和非公開募集基金。由于余額寶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其屬于公開募集基金;根據基金投資領域不同,基金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余額寶屬于貨幣市場基金。作為公開募集基金,余額寶的發行者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所規定的條件并履行了相應的注冊核準手續。余額寶暨天弘“增利寶”貨幣市場基金產品的注冊核準申請于2013年3月8日被證監會受理,并于5月23日正式核準取得準生證,2013年6月13日出生。再有,余額寶的運作合法合規。余額寶的運作如同其他貨幣基金一樣,涉及募集申購、贖回、投資、信息披露、宣傳推介等一系列內容和環節。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4條所規定的“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貨幣基金的募集申購與贖回,均是以基金合同作為基礎的,余額寶同樣如此。根據筆者購買余額寶的嘗試,該規定得到了充分落實。就贖回而言,余額寶用于網購的支付是實時的,不像銀行所購買的基金那樣贖回與資金使用之間還有一個時間差。
根據《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貨幣市場基金只能投資于貨幣市場,投資對象具體為(1)現金;(2)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4)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5)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6)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對貨幣基金投資工具的監管,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的監管主要內容。就目前的資料顯示看,天弘公司并無上述兩個監管機關的罰單,因此,可以簡單得出一個結論,余額寶所募集的資金運用是符合法律法規范疇的。
同時,余額寶的外部監管合法有效。這一點,可以從中國證監會舉辦的2013年7月5日及10月11日兩場新聞發布會的答記者問及相關通報中獲悉。因為證監會對余額寶的監管,和其他貨幣基金是一樣的。不管是事前監管還是事后監管,證監會目前已經形成了科學有效的貨幣市場產品監管機制。總之,順應金融創新需求的余額寶,因其合法合規的身份及運作,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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